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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托嬰中心
社區公共托育家園
主管機關
社會局
收托年齡
未滿2歲嬰幼兒
滿2足月至未滿2足歲的嬰幼兒
收托資格
私立
無戶籍限制
公辦民營
同右
公辦民營
嬰幼兒設籍臺北市
父母雙方、監護人員或實際照顧者於報名 登記日向前推算連續設籍臺北市超過6個月以上
照顧人數比例
1:5
1:3
收托人數
依社會局核定人數為準
35~45人
12名幼兒
收費狀況
市場機制
月費11,000元(延托費另計)
每月1萬4,500元(延托費另計)
專業人員配置
主管人員、托育人員、特約醫師或專任護理人員、廚工
設備設施
調奶台、護理台、沐浴台、辦公室、保健室、活動室、遊戲空間、盥洗衛生設備、 廚房、睡眠區其他與服務相關之必要設施設備。
臨托可配合度
較高
較低
較低
疾病傳染率
屬機構式團體生活,較高
私立托嬰
中心
公辦民營
托嬰中心
社區公共
托育家園

類別
私立托嬰中心
主管機關
社會局
收托年齡
滿2足月至未滿2足歲的嬰幼兒
收托資格
無戶籍限制
照顧人數比例
1:5
收托人數
依社會局核定人數為準
收費狀況
市場機制
照顧人力資格
年滿20歲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取得保母人員技術證。
二、高級中學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
三、具備幼保人員、助理教保人員資格者,於本辦法101年5月30日修正施行日起10年,得遴選為托育人員。
設備設施
調奶台、護理台、沐浴台、辦公室、保健室、活動室、遊戲空間、盥洗衛生設備、 廚房、睡眠區其他與服務相關之必要設施設備。
臨托可配合度
較低
疾病傳染率
屬機構式團體生活,較高
類別
公辦民營托嬰中心
主管機關
社會局
收托年齡
滿2足月至未滿2足歲的嬰幼兒
收托資格
嬰幼兒設籍台北市
父母雙方、監護人員或實際照顧者於報名登記日向前推算連續設籍台北市超過6個月以上
照顧人數比例
1:5
收托人數
35~40人
收費狀況
月費11,000元(延托費另計)
照顧人力資格
年滿20歲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取得保母人員技術證。
二、高級中學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
三、具備幼保人員、助理教保人員資格者,於本辦法101年5月30日修正施行日起10年,得遴選為托育人員。
設備設施
調奶台、護理台、沐浴台、辦公室、保健室、活動室、遊戲空間、盥洗衛生設備、 廚房、睡眠區其他與服務相關之必要設施設備。
臨托可配合度
較低
疾病傳染率
屬機構式團體生活,較高
類別
公辦民營社區公共托育家園
主管機關
社會局
收托年齡
滿2足月至未滿2足歲的嬰幼兒
收托資格
嬰幼兒設籍台北市
父母雙方、監護人員或實際照顧者於報名登記日向前推算連續設籍台北市超過6個月以上
照顧人數比例
1:3
收托人數
12名幼兒
收費狀況
每童每月1萬4,500元(延托費另計)
照顧人力資格
年滿20歲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取得保母人員技術證。
二、高級中學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
三、具備幼保人員、助理教保人員資格者,於本辦法101年5月30日修正施行日起10年,得遴選為托育人員。
設備設施
調奶台、護理台、沐浴台、辦公室、保健室、活動室、遊戲空間、盥洗衛生設備、 廚房、睡眠區其他與服務相關之必要設施設備。
臨托可配合度
較低
疾病傳染率
屬機構式團體生活,較高
類別
居家式托育服務 (保母)
主管機關
社會局
收托年齡
0~12歲
收托資格
無戶籍限制
照顧人數比例
因狀況多樣,詳見挑選 保母小技巧
收托人數
至多4名幼兒
照顧人力資格
♦️ 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者,應向直轄縣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後,始得為之。
♦️ 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應為成年,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取得保母人員技術證。
二、高級中學以上學校幼兒保育、家政、護理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
三、托育人員修畢托育專業人員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明書。
設備設施
為家庭空間並符合托育環境安全檢核,與幼兒家庭環境相似。
臨托可配合度
較高
疾病傳染率
收托人數少,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