訓練內容
課程內容係依據衛生福利部103年5月19日社家幼字第1030600159號函發布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訓練實施計畫」
辦理,完成7學分、126小時訓練。
訓練對象
1. 欲修習托育(保母)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並報考「保母人員」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者。
2. 有意從事保母職類,或藉托育(保母)人員專業訓練課程充實嬰幼兒照護知能者。
2. 有意從事保母職類,或藉托育(保母)人員專業訓練課程充實嬰幼兒照護知能者。
參訓資格
年滿20歲,設籍本市之本國國民(包含大陸地區配偶取得長期居留證、依親居留證者及合法取得外僑居留證之外籍人士)另控留15%名額予外縣市民眾參訓。
詳細課程訊息請參照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提醒:自103年12月1日起,欲從事居家托育服務(即保母人員),應向直轄市、縣(市)辦理登記。登記窗口請洽托育所在地行政區之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承辦單位辦理。
詳細課程訊息請參照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提醒:自103年12月1日起,欲從事居家托育服務(即保母人員),應向直轄市、縣(市)辦理登記。登記窗口請洽托育所在地行政區之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承辦單位辦理。
訓練內容
依據衛生福利部103年5月19日社家幼字第1030600159號函發布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訓練實施計畫」暨「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辦理。透過與大專院校合作,推動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主管人員訓練,課程內容共15學分,總計270小時。
參訓資格
符合下列資格條件者,另依本計畫公告之「報名錄取順序(一)~(七)」依序錄取。
1.年滿20歲之本國國民,具專科以上學歷且具有托育人員資格或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團體家庭)之社會工作人員、生活輔導人員或保育人員資格者。
2.設籍臺北市之本國國民為優先,如有餘額供設籍外縣市民眾參訓。
詳細課程訊息請參照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1.年滿20歲之本國國民,具專科以上學歷且具有托育人員資格或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團體家庭)之社會工作人員、生活輔導人員或保育人員資格者。
2.設籍臺北市之本國國民為優先,如有餘額供設籍外縣市民眾參訓。
詳細課程訊息請參照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課程名稱
日期
對象
類別